2024-12-26
1、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,保障供电、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供电、用电秩序,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地供电和用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制定本条例。
2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,维护供用电秩序,保障电力运行安全,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国务院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3、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不合法。 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规定: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、可靠、经济、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,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、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。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,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。
4、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,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地供电和用电,保障供电、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(适用范围)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,以及相关的保障、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5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,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,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6、按照电力工业部令《供电营业规则》规定,用户没有在期限内缴清电费,应承担电费滞纳违约责任,说白了就是滞纳金违约金。 从逾期之日起,到交纳完成之日止,居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,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;超过30天可以停止供电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,保障供电、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供电、用电秩序,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地供电和用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制定本条例。
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:- 条例旨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,保障供电与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,推动电力行业的持续发展。- 条例适用于电力供应、传输、使用及相关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。 电力供需平衡:- 条例要求供电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规划,保证供应的稳定性与连续性。
电力供应中断时,供电企业应提前通知用户,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或窃电。供用电合同包含供电方式、电量结算等条款,违反合同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,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,供电企业职工违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条例概述: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的秩序,保障电力供应和使用的合法权益,促进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。该条例涵盖了电力供应、传输、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。
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使用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目的、依据和原则,明确了供电企业、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、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。第二章 营业区 明确了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,并规定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。
国务院第196号令,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,详细规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各项管理要求。条例发布于2012年10月29日,旨在加强电力管理,保护双方权益,维护电力秩序,确保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地供电和用电。
第三章 供电设施 规定了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,以及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。第四章 电力供应 规定了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、供电方式、紧急供电、特殊要求供电以及新装用电、临时用电、增加用电容量、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规定。
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、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。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采取有效措施,做好安全用电、节约用 电、计划用电工作。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,保障供电、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供电、用电秩序,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地供电和用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制定本条例。
- 电力供应中断时,供电企业应提前通知用户,电力使用方面禁止窃电和危害供电的行为。- 供用电双方需签订合同,明确权利与责任,违约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。- 条例还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电工、承装单位的资质要求,以及法律责任条款,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罚款和赔偿责任。
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或窃电。供用电合同包含供电方式、电量结算等条款,违反合同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,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,供电企业职工违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该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,旨在规范电力行业秩序,确保安全、经济、合理的电力供应和使用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,保障供电、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供电、用电秩序,安全、经济、合理地供电和用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制定本条例。
- 条例适用于电力供应、传输、使用及相关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。 电力供需平衡:- 条例要求供电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规划,保证供应的稳定性与连续性。- 同时,用电方也被鼓励进行合理用电规划和节约用电,共同实现供需平衡。
综上所述,不能直接适用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的规定,而是需要在《合同法》与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或《供电营业规则》之间寻找平衡,遵循上位法的规定。这样做不仅能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,还能维护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。
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的秩序,保障电力供应和使用的合法权益,促进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。该条例涵盖了电力供应、传输、使用以及相关的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。
1、当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和《供电营业规则》在法律效力上发生冲突时,应当以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为准。 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制定的,旨在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,保障供电、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供电、用电秩序,确保供电和用电的安全、经济和合理。
2、当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与《供电营业规则》中的规定与《合同法》产生冲突时,根据法律原则,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。这是因为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,能够为下位法提供指导性原则。
3、虽然组织机构对供电营业规则进行了合并更改,但是所下发的文件,并不会因此而无效,只要该文件没有作出具体的废止声明,仍是具有法律效力。《供电营业规则》仍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,并未失效。《供电营业规则》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,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。
4、《电力法》是法律,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是法规,《供电营业规则》只能算是公司内部文件。电力法是上位法,条例是下位法,规则是规范性文件。下位法不得超过上位法。电力法规定的处罚5信,下位法不得超过5倍。
5、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电力供应企业(以下 称供电企业)和电力使用者(以下称用户)以及与电力供 应、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